董事长移民股份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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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就都明白了。 比如A公司有100股,股东有两个,一个叫张三,一个叫李四(为了表述方便,这里假设股票数值大小不重要)。

董事长是A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他做任何事情都是代表公司的,他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法定代表人做了什么,其后果都由公司来承担。 现在张三和李四想把各自手里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王五,那么就需要通知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个决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董事长全权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这时候如果董事长以股东的名义与王五签订协议将所有的股份都转让给了王五,并且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这种转让就算是完成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董事长个人把股份转让自己得到了好处,其实最后吃亏的还是公司和股东本身。因为从法律上来讲,董事长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他是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财产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转让行为虽然是发生在股东和董事长的关系之间,但实际上涉及到公司的外部人,尤其是涉及到股权变更这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事情,就必须提交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否则的话,外人很难认可这种转让行为的效力。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不管是董事长还是经理,哪怕是法律顾问,都不可能个人获得超出公司财产范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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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定居,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的限制(公司法中规定的限制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破产尚未清偿,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曾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个人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法定代表人到国外定居,仍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为了实际工作需要,经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不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变更,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和变更。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国外定居后,其所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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