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移民股份还在吗?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就都明白了。 比如A公司有100股,股东有两个,一个叫张三,一个叫李四(为了表述方便,这里假设股票数值大小不重要)。
董事长是A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他做任何事情都是代表公司的,他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法定代表人做了什么,其后果都由公司来承担。 现在张三和李四想把各自手里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王五,那么就需要通知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个决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董事长全权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这时候如果董事长以股东的名义与王五签订协议将所有的股份都转让给了王五,并且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这种转让就算是完成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董事长个人把股份转让自己得到了好处,其实最后吃亏的还是公司和股东本身。因为从法律上来讲,董事长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他是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财产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转让行为虽然是发生在股东和董事长的关系之间,但实际上涉及到公司的外部人,尤其是涉及到股权变更这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事情,就必须提交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否则的话,外人很难认可这种转让行为的效力。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不管是董事长还是经理,哪怕是法律顾问,都不可能个人获得超出公司财产范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