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哪延长逗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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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底,香港政府公诸于众《基本法》香港版,香港特区首长和行政长官将有权酌情给予符合基本法条款的香港居民以居留权。也就是“居港权”。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对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居民,政府赋予在当地永久居留的权柄。除了战时或非常情况,凡申请并获得批准者,皆可拥有居港权的香港居民,同时享有受香港政府保护,以及参与香港公共生活和政治活动。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的规定,非香港永久居民若希望延期逗留,须在预定离港当日或之前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并没有延长逗留期限的最长期限。对于符合香港《计划生育规定》的夫妻,政府也会酌情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逗留期限。

2007年4月24日基本法委员会已完成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总则第21条。根据第21条第(2)款,香港特区首长和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废止。修改后的第21条第(3)款明确,在列明的终止日期前行使该项权利。

凡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而获准延期逗留的非永久性居民,如于延期逗留签证尚未签注以前,虽身处于香港特区以外(即香港国境以外地方),但由于战争或暴力动摇香港特区政权,或在香港已不存在,则其延期逗留权终止,其护照亦告失效。

凡以非永久性居民身分逗留于香港特区者,应于为期六个月的居住期限屆满前一个月,或虽然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满一年者,应向入境事务处办理续期。任何人士如未有在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继续逗留,即属违法进者可能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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