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法是什么?
这个“文”字很有意思,我们学校也是以“文”命名的,但我们从来不把文法学叫作“文学”(当然,我也不认为应该这样称呼);而法律系也从来不说自己是“文科”。
之所以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是因为中文里的“文”有“文字”“文章”“文化”“文学”等含义,而这些概念和法律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而我们常说的“文科”“理科”中的“科”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含义。所以,无论是从词义还是语法上,都完全不能把“学科”与“科学”联系起来的。 法学院的学生不用管别人说什么“文科”“理科”的,就按自己本来的样子活着就行!
但有些人(尤其是有些法学生)在谈论自己时喜欢套用一些“学科”或“专业”的术语,这时候一定要注意!你说的每一个词语都要仔细思量——你是真正在谈论一门学科(虽然可能这门学科和我们现在的知识结构都没有关系)还是在讨论一个可以操作的概念? 因为语言是在不断发展的,很多词汇现在并没有严格的学科意义。比如“教育”这个词,原本只是指“学校教育”,但现在大家往往把它用来指代所有关于人的培养和学习的过程。同理,“人文”最初是指人类的历史文化,而现在人们经常用它指称所有的“学问”(事实上,“学”在古代并不属于人文学科)。
如果我们使用这些词的时候不去考虑它们的历史源流和当下的流行用法,那么我们就很可能自造一堆莫名其妙的概念。 举个例子:有的同学看到别的地方有“知识产权”这个专业,也想搞一下,于是就到图书馆翻书查找,结果找到这样的论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文’科问题……我们要充分发挥‘文科’(即语言文学、艺术等)的作用,利用‘文科’人才荟萃的优势,大力加强‘文科’对研究、开发、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作用……” 看明白了没有?有人把“知识产权”叫做“学科”!而且前面还冠以“文”字! 我一直认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最缺的就是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