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中能做担保人吗?
可以,但是建议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中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保证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称保证人)提出书面保证要求,并订立保证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才生效。可见没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是不成立的。
其次,国家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转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以及个人,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集资、发放贷款,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属于违法金融行为”;第五条规定了四类的非法集资的形式,第一种是不得设立融资性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六条规定:“对非法集资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加以制止。”第九条明确列举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六种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以担保方式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
民办学校不属于企业法人,是社会保障对象,因此不享有企业法人的权利,也不承担企业的义务。作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公共机构的民办学校,不能也没有资格从事担保经营活动。如果因为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学校及其领导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