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属于什么法系?
澳大利亚实行英美法的混合型,有普通法(英国法)和成文法(澳洲本国立法). 首先,从渊源上来讲,绝大部分普通法是跟随英国人走的,也就是说是英国人带到澳大利亚的,所以普通法又被称为英联邦法/英伦三岛法 (the law of the three kingdoms )。
其次,虽然澳洲有成文法,但是成文法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而且与英国法律一样主要是对人们行为的规定而不是对自然现象或过程的描述。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说对土地产权及使用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三,由于英国是个普通法国家,因此在英国法院所做的判决原则上对所有英国公民以及英联邦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的判例法(precedent)。而澳洲也是采用判例法作为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所以说,在英国的诉讼经验对于在澳学习、工作甚至生活都是非常有帮助的,尤其是涉及一些日常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在英国积累的诉讼经验会派上用场。
第四,虽然澳洲有成文法和普通法,但是普通法和成文法都在不断发展变化。除了经年累月的法官判例之外,每一届议会都要通过大量的法律来适应社会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制定”远比国内的立法程序要灵活得多。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不成文法系”。以英国的法律为典型,并以英国法律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12世纪起,英国国王的御前会议和大法院的法官开始将各地审判实践中的优秀判例推行于全国,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普通法”,并成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后来,在处理普通法不能涉及的事项时又产生一种“衡平法”,成为普通法的补充。英国殖民地的法律大多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原是英国在11世纪后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遍法律。与之相对应的是主要在教会中适用的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既有联系又有诸多不同。15-16世纪普通法在适用中因严格遵守先例而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机械性,在审理一些案件时难以适用,因此在普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适用衡平法,由王室在伦敦设立的“大法官法院”(又译“御前会议”、 “星法院”)适用衡平法判决案件。随着“大法官法院” 的审判实践的增多,其与普通法法院争夺案源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经过激烈的法院之战,至19世纪双方相互融合,差别消失。现代英美法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内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判例法是主要法律形式。从普通法形成之初就沿袭遵守先例的“遵循 precedent”原则,实行“法官造法”。法官不仅要适用法律,而且创造法律。2.法律与 Equity并存。法律与 Equit分别由不同法院适用,各自解决不同的纠纷。由于二者之间在许多问题上是同时适用的,Equity被解释为“补充和校正普通法的法官创制法”。3.法律的体系和结构是特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均有各自不同的体系与结构。4.诉讼程序以抗辩式为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主要指审判程序,包括收集证据、审理案件及作出判决的过程。原告被告各自委托律师,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提出本方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法官从中审理裁决案件。